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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打赏风潮下夫妻一方直播打赏争议的处理规则浅析——《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五条

来源:互联网 作者:戴维律师团队 浏览: 时间:2024-05-09
原文:
 
第五条【未成年人及夫妻一方直播打赏款项的处理】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其法定代理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打赏行为,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并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有证据证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打赏,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另一方以对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024年4月7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生效三年后,迎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该《征求意见稿》彰显了国家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深刻理解和人文关怀,注重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群体的利益保护,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中还包含了时下极为流行直播打赏行为,规定了夫妻一方直播打赏款项处理方式。以下将详细的做出解读。
 
一、直播打赏行为的定性
 
网络直播作为近年来最火热的网络产品之一,是传统表演服务商业模式的互联网化,凭借着全新的经营模式,以即时性、互动性、开放性和灵活性等特点,逐渐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用户在观看直播时,可以选择通过直播平台充值购买“礼物”或其他代币,进而“赠送”给主播,而主播则通过此类“赠送”获得分成收益。
 
作为新兴事物,《民法典》并没有明文规定直播打赏行为这一类型和相应的调整规则,但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对直播打赏行为的定性已成为无可回避的现实问题。有些学者认为,此类行为应凭无偿性而属于赠与;而笔者认为,此类行为属于对服务合同支付的对价。
 
网络直播打赏是互联网背景下的一种非强制性的付费模式,其并不意味着无偿。用户可以根据主播的表演服务体验,自行决定应当支付的对价,而此类对价则包含0元。而直播平台的运营模式是希望通过强调“赠送”“礼物”等词汇,让用户获得更多的自主性体验和满足感而支付更高的对价,以期获得更多的收益,因此,对服务合同的定性并不能单凭直播平台设定的模式而改变。
 
结合《征求意见稿》第三款,规定夫妻一方可以根据证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的证据,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这在一定程度上确认网络直播平台在直播打赏行为中的监管责任,要求其确保直播内容合法合规,不得含有低俗信息。当发生问题时,由平台承担返还打赏款项的责任。这种要求实际上否定了打赏行为的无偿性,进而否定了打赏行为是赠与行为,而认定了打赏行为的消费性质。
 
二、网络安全与家庭保护并行
 
我国多部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禁止传播含有淫秽色情等内容的信息,但对于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的标准没有明确的界定,互联网上“擦边”信息泛滥成灾,管控存在着巨大的难度。网络直播依托互联网发展,而互联网的最大特征则是传播性。直播平台和主播若以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可能违反法律规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此时,就可以基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令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网络直播平台退还所得利益,以此角度切入,令网络直播平台加强监管,从根源上维护网络安全,引导直播业健康发展。
 
另一层面,由于网络直播带有准交往机制,主播往往用亲密化的互动来达成用户情感上的满足,若伴以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夫妻一方进行打赏可看作是促进和鼓励这种不正当行为,更容易产生变相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了夫妻的忠实义务,在道德上不为人接受,也将对婚姻家庭造成极大的伤害。因此,此类打赏行为当属于违反公序良俗而当属无效的情形。
 
同时,《征求意见稿》赋予了夫妻另一方直接请求返还的权利,保护了夫妻一方可能因另一方对淫秽、色情直播的打赏行为导致受损的财产权益,体现了婚姻家庭篇对家庭财产的保护。
 
三、进一步保障夫妻财产权益
 
在《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未经一方同意,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打赏,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能被定为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网络直播打赏行为具有小额、多次等特征,用户往往觉得只是用了“小钱”,而不知不觉用了“大钱”。实际上,网络直播平台会通过设施打赏榜单的方式,用竞争模式刺激用户进行大额的打赏,同时由于主播和平台的利益分成模式,主播会用尽各种方式引导用户进行打赏,在此背景下,一些巨额打赏的纠纷层出不穷,不仅破坏家庭和睦稳定,也影响到了社会安宁。
 
其实,立法以“未经一方同意”和“明显超过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二者合并定为是否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一定程度上是认可了网络直播打赏行为带来的正当的娱乐属性。在现今的社会背景下,家庭一般消费应当涵盖夫妻适当的娱乐消费,个人在娱乐和休闲方面也有一定的自由空间,而网络直播作为新兴的产业,为用户提供了多样化的娱乐选择,因此,夫妻一方进行适当的网络打赏应当属于正当的个人生活消费需要,不必经过另一方同意。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积累的财富,应当用于家庭生活的正常开支和未来的发展,是一个家庭的基石。然而,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实施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明显超过家庭消费水平的直播打赏行为时,其个人意愿和消费冲动凌驾于家庭共同利益之上,打破了夫妻双方在家事代理框架中的平衡,随时可能导致家庭财务陷入困境。因此,本条确定此类行为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受损方对应的救济措施,体现了对家庭关系的重视和尊重,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综上,随着网络直播经济的日益发展,夫妻间因为网络直播打赏的纠纷依然居高不下,但随着法制的逐步完善,争议和纠纷有望得到更为妥善的解决,正确的价值观得以弘扬,实现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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