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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浏览: 时间:2022-06-07

 

 

在实务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由于债务类型多、涉及案情复杂,且兼具与家事纠纷紧密相连的特点,一直为婚姻家事案件中的难点问题。

 

今天,小编就先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来与大家分享。

 

2021年1月1日

《民法典》正式施行

 

《民法典》1064条规定:

 

  •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这个条款的出台,将我国《婚姻法》及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进行了整合,为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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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共债共签。

 

即,具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仅有一方签名但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可以认为此债务的形成系夫妻二人的合意,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条不难理解,故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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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之负债。

 

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形成的债务,只要其形成原因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也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条原则是民法典对我国夫妻之间相互扶助义务的一个回应,夫妻关系作为一种法律拟制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不同于血缘,需要法律予以规制、维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夫妻应该互相扶助、共同努力创造幸福的生活,因此即便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只要其用途为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就应由夫妻共担。这是符合我国传统观念与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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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里是对于日常生活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肯定,同时也是对夫或妻一方作为民事个体的保护:若在婚姻中遇人不淑,不仅不参与创造家庭财富,还四处借债且不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则另一方并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到此,《民法典》1064条已对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此条中,为那些希望彼此扶助、携手共进的夫妻夯实了基础,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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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夫妻共同债务关系中,除了作为债务人的一方,还有作为债权人的一方。公平是法律的价值之一,从债权债务关系来看,债权人的权益也应该得到保护。因此,《民法典》1064条中还规定了一个“但书条款”: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有了这个但书条款,民法典106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才可称作完整。《民法典》作为规定民事主体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是最贴近普罗大众的法律,因此,也是最能够让老百姓感受到“法律价值”的法律。

 

单看1064条的规定,不仅能看出我国自古以来“夫妻相守,家和万事兴”的传统观念,能感受到“夫妻间应该相濡以沫”的脉脉温情。还给对婚姻抱有疑虑的人吃了一颗定心丸——哪怕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无需无限度的为另一方的不靠谱买单。

 

好的法律应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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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由于债务类型多、涉及案情复杂,且兼具与家事纠纷紧密相连的特点,一直为婚姻家事案件中的难点问题。

 

今天,小编就先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来与大家分享。

 

2021年1月1日

《民法典》正式施行

 

《民法典》1064条规定:

 

  •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这个条款的出台,将我国《婚姻法》及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进行了整合,为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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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共债共签。

 

即,具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仅有一方签名但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可以认为此债务的形成系夫妻二人的合意,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条不难理解,故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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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之负债。

 

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形成的债务,只要其形成原因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也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条原则是民法典对我国夫妻之间相互扶助义务的一个回应,夫妻关系作为一种法律拟制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不同于血缘,需要法律予以规制、维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夫妻应该互相扶助、共同努力创造幸福的生活,因此即便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只要其用途为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就应由夫妻共担。这是符合我国传统观念与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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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里是对于日常生活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肯定,同时也是对夫或妻一方作为民事个体的保护:若在婚姻中遇人不淑,不仅不参与创造家庭财富,还四处借债且不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则另一方并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到此,《民法典》1064条已对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此条中,为那些希望彼此扶助、携手共进的夫妻夯实了基础,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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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夫妻共同债务关系中,除了作为债务人的一方,还有作为债权人的一方。公平是法律的价值之一,从债权债务关系来看,债权人的权益也应该得到保护。因此,《民法典》1064条中还规定了一个“但书条款”: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有了这个但书条款,民法典106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才可称作完整。《民法典》作为规定民事主体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是最贴近普罗大众的法律,因此,也是最能够让老百姓感受到“法律价值”的法律。

 

单看1064条的规定,不仅能看出我国自古以来“夫妻相守,家和万事兴”的传统观念,能感受到“夫妻间应该相濡以沫”的脉脉温情。还给对婚姻抱有疑虑的人吃了一颗定心丸——哪怕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无需无限度的为另一方的不靠谱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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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期小编将继续与您分享,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的难题——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期待您持续关注。图片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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